“价值11万的手表寄丢后,凭什么快递只赔5千!”北京海淀,女子将手表寄给他人维修后,在寄回的过程中丢失。女子告上法庭,索赔114000元,一审只判赔5千元,二审却不同的意见。 (案例来源:北京第三中院) 事情比较清楚,杜女士将两块品牌为宝格丽和法兰克穆勒的手表,从黑龙江快递给北京海淀的梁先生进行维修。 维修完成后,杜女士支付700元维修费给梁先生。梁先生又通过快递将两块手表原路寄回,梁先生在没有与杜女士商量的情况下,填写保价为5千元。 可当杜女士收到快递开箱验货时,结果发现包裹居然是空的。杜女士拒收后立即联系梁先生和快递公司,快递公司一方只同意赔付5千元保价金额。协商未果后,杜女士随即报警。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是:快递包裹在哈尔滨中转仓库时已经破损,包裹内除一张白纸外空无一物,中转仓库重新包装后再邮寄至杜女士手中。即代表此快递包裹在哈尔滨中转时就已经破损,两块手表已经丢失。 杜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,非常生气,觉得快递公司极不负责任,于是将快递公司与梁先生,一起告上法庭。 本案是民事诉讼,适合的是《民事诉讼法》。根据该法第64条规定,杜女士负有举证责任,即杜女士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,否则将败诉。 实际上,杜女士有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在手,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,是没有问题的,关键是两被告人各自有多大的过错,需要承担多少责任。 在法庭上,经质证,其中法兰克穆勒手表是杜女士之前在梁先生处购买的二手手表,购买价格为35000元,有支付记录、梁先生亦认可。 杜女士主张宝格丽品牌手表,是其在俄罗斯购买,提交了购物小票。 快递公司一方的意见是,承认杜女士收到的是空包裹。但提交了杜女士在该公司曾经邮寄其他快递时保价的快递单号,以证明杜女士在将两块手表从黑龙江寄往北京梁先生处时,未保价是明确知道手表并不值钱,也清楚保价规则。 但杜女士对此则解释称,当时未保价是出于信任快递公司服务安全。 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 在司法实践中,行为人有过错的,法官将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责任,酌情判定行为人将承担的侵权责任。 一审法院认为: 其一,梁先生在维修手表后按照杜女士要求寄回指定地址,并在快递公司员工原某的见证下完好包装并寄出包裹,出于谨慎进行了保价并选择了到付费用,即代表梁先生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。 其二,包裹内物品确系在快递运输过程中丢失,即快递公司未能尽到安全送达包裹的服务义务,存在重大过失。 其三、由于两块手表在丢失时,其市场价值已无法确认,且杜女士自身明知快递保价条款并认为丢失手表的价值较高,仍未明确要求梁先生适当保价,其对自身权益存在疏忽、放任。 综上,一审法院判定快递公司赔偿梁女士5000元。 一审宣判后,杜女士不服,提出上诉。 本案二审期间,杜女士提交了宝格丽手表是在俄罗斯Domino表店购买的证据,及该手表品牌经营者提供的手表价值7.9万元人民币的相关凭证。结合杜女士从梁先生处购买的法兰克穆勒手表35000元支付凭证,因此杜女士主张索赔114000元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 一、责任问题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观点,即梁先生已经尽到注意义务,责任在于快递公司一方。 二、本案是非法占有,并不属于保价或限价条款约定的情形。 快递公司在发现包装破损且包装内没有邮寄物时,仍二次包装继续寄送。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包裹是在邮寄过程中被拿走。即快递公司员工存在私拆包裹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,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,故快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。 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规定,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。 也就是说,由于快递公司管理不到位,致使员工侵权的,快递公司应先承担责任,但其事后可向涉事员工追偿。 三、关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,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。 本案中,因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两块手表丢失,故其应当举证证明其控制的手表的市场价格,而非否认杜女士主张的手表价格;但快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揽收的两块手表的价格,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 但考虑手表已经使用和维修的情况,因此二审法院酌情判定快递公司赔偿杜女士8万元。 最后,本案的发生给我们起到了一个警醒作用。即当我们收寄快递时,尤其是涉及到贵重物品的,我们务必要在快递员的见证下,当场拆开验货,并当场拍下视频,以免发生纠纷时,有据可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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